(2015)洛南执字第001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张卫良与刘军民、冯会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卫良,刘军民,冯会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洛南执字第00100-3号申请执行人张卫良。委托代理人张建玲,系张卫良之妻。被执行人刘军民。被执行人冯会英。申请执行人张卫良与被执行人刘军民、冯会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1日作出的(2014)洛南民初字第002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卫良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362062.7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二被执行人刘军民、冯会英长期在外打工,至今仍无下落,使该案在执行期限内无法执结,申请执行人张卫良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洛南县人民法院(2014)洛南民初字第005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二被执行人有下落或有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张卫良可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倪德民审 判 员 刘全幸代理审判员 何建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许建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