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志民初字第003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李焕萍诉吴生强、贺怀玉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焕萍,吴生强,贺怀玉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志民初字第00397-1号原告李焕萍,女,196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吴生强,男,48岁许,汉族。被告贺怀玉,男,64岁许,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焕萍诉被告吴生强、贺怀玉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焕萍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贺怀玉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焕萍撤回对被告贺怀玉的起诉。审 判 长 姚小林代理审判员 赵蓉蓉代理审判员 贺银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