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贾塔民诉保字第00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张小伟与徐晓洁、申小丫借款合同纠纷、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小伟,徐晓洁,申小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贾塔民诉保字第00146号申请人张小伟。被申请人徐晓洁。被申请人申小丫。申请人张小伟以被申请人徐晓洁、申小丫未偿还借款为由,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因情况紧急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徐晓洁、申小丫所有的价值300万元的财产,案外人郑旭东为张小伟的诉前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张小伟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徐晓洁、申小丫所有的价值300万元的财产。二、查封登记在案外人郑旭东名下的号牌为陕A×××××小型轿车一辆。保全费5000元,由败诉方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杨绪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灿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