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狮民初字第2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许海滩与王彭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海滩,王鹏飞,郭明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狮民初字第2326号原告许海滩,男,197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被告王鹏飞,男,1963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被告郭明雅,女,1965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海滩与被告王鹏飞、郭明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的申请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海滩撤回对被告王鹏飞、郭明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许海滩负担。审判员 龚寿庆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蒋正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