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涟民初字第00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朱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涟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涟民初字第00651号原告朱某,居民。委托代理人杭学军,涟水县正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居民。原告朱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朱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杭学军、被告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某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元旦相识相恋,2008年举行结婚仪式并登记结婚,婚后生男孩刘子阳。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因性格不投双方经常发生吵打,原告曾于2014年8月13日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未果,现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刘某辩称,原、被告于2004年12月27日相识,2008年农历正月初四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登记结婚,2008年农历2月12日生男孩刘子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12月27日相识,2008年农历正月初四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登记结婚,2008年农历2月12日生男孩刘子阳。原、被告婚后为家庭琐事发生吵闹,原告曾于2014年8月13日诉至本院,要求离婚未果,现原告再次诉至本院,要求离婚。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庭审陈述载卷为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对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进行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理由成立,应予支持。关于子女抚养问题,原告要求抚养男孩刘子阳,被告亦同意由原告抚养男孩刘子阳。故本院确定婚生男孩刘子阳随原告生活。原告要求被告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400元,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经调解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朱某与被告刘某离婚。二、婚生男孩刘子阳随原告朱某生活。被告刘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400元直至刘子阳独立生活时止。给付方式为每年6月30日、12月30日前分别付清当年上、下半年费用。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淮安市财政局,开户行:安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账号:34×××54)。审判员 朱 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侯俊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