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执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普开武诉申请执行杨必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普开武,杨必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211号申请执行人普开武,男,1967年生,彝族,大专文化,教师,住大姚县金碧。被执行人杨必林,男,1969年生,汉族,大专文化,公务员,住大姚县。关于普开武诉杨必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大姚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日作出的(2014)大民初字第1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杨必林应给付普开武执行款55953.55元,并承担诉讼费1397元。申请执行人普开武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普开武和被执行人杨必林达成和解协议,由杨必林给付普开武执行款50000.00元,其余5953.55元及诉讼费1397元普开武放弃执行,以上款项50000.00元已当场支付给申请人普开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大姚县人民法院(2014)大民初字第154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韩 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白艳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