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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沂南民初字第13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戴某与陈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沂南民初字第1380号原告:戴某,女,199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南县。被告:陈某,男,27岁,汉族,住山东省沂南县。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戴某与被告陈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戴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戴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军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周亚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