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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娄中民一初字第4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冷水江市景恒经贸有限公司与谭向群、湘西自治州广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冷水江市景恒经贸有限公司,谭向群,湘西自治州广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葛辉,长沙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十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娄中民一初字第47-2号原告冷水江市景恒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冷水江市金竹西路原制药厂门面。法定代表人杨善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文跃红,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杨高,湖南荆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向群,农民。被告湘西自治州广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首市环城路72号7-8号门面。法定代表人葛辉,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葛辉,居民。被告长沙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八一西路149号。法定代表人陈守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飞跃,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雷艳,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沙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十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体育新城摩天轮铺面五楼。负责人王重阳。原告冷水江市景恒经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谭向群、被告湘西自治州广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葛辉、被告长沙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长沙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十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4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冷水江市景恒经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冷水江市景恒经贸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有关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冷水江市景恒经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43600元,减半收取21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6800元,由原告冷水江市景恒经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童赞辉审判员  张朝华审判员  王纲礼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邵勋附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