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普执非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舟山市普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严丽琼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舟山市普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严丽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普执非字第25-1号申请人舟山市普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东港。法人代表人徐海虹,局长。被执行人严丽琼。申请执行人舟山市普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严丽琼计生管理行政征收一案,舟山市普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的舟普卫计征字(2014)第26-1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舟山市普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本院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36452元,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进行了必要的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此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程序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舟普执非字第2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清法审 判 员 江 涛审 判 员 顾健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王奕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