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象民初字第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黄某甲与黄某乙、陆某甲等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甲,黄某乙,陆某甲,陆某乙,陆某丙,张某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象民初字第991号原告:黄某甲,农民。被告:黄某乙,农民。被告:陆某甲,职工。被告:陆某乙,学生。法定代理人:黄某乙(系被告陆某乙的母亲),农民。被告:陆某丙,农民。被告:张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甲诉被告黄某乙、陆某甲、陆某乙、陆某丙、张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甲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考虑到本案的实际情况,现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黄某甲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 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徐芹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