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耀行非诉审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申请人铜川市国土资源局耀州分局与铜川市耀州区中原新型墙体建材厂非诉行政执行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铜川市国土资源局耀州区分局,铜川市耀州区中原新型墙体建材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非 诉 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5)耀行非诉审字第00007号申请人铜川市国土资源局耀州区分局。住所地耀州区步寿路中段。法定代表人雷某某,局长。委托代理人董某某,男,铜川市国土资源局耀州分局执法科科长。委托代理人赵某某,女,铜川市国土资源局耀州分局执法科科员。被申请人铜川市耀州区中原新型墙体建材厂。地址铜川市耀州区小丘镇。法定代表人兰某某,厂长。申请人铜川市国土资源局耀州区分局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人铜川市耀州区中原新型墙体建材厂行政处罚一案,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铜耀国土资执罚(2015)10号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又向其送达了履行行政处罚催告书。被申请人收到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也未自动履行。申请人铜川市国土资源局耀州区分局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2015年2月26日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做出铜耀国土资执罚(2015)10号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同年2月27日送达被申请人。该决定书认定,被申请人未经依法批准占用铜川市耀州区小丘镇中原村集体土地施工建设免烧砖厂。地类为园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5年4月3日又向其送达了铜耀国土执催(2015)第3号履行行政处罚催告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也未自动履行。本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人铜川市国土资源局耀州区分局申请执行的铜耀国土资执罚(2015)10号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审 判 长 张红艳人民陪审员 赵文国人民陪审员 刘 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穆军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