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14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梁自平与王上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自平,王上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1495号原告:梁自平,住广东省大埔县。委托代理人:何思颖,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上力,住广州市越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梁自平诉被告王上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自平撤诉。本案受理费4563元减半收取2281.5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梁自平负担。审 判 长 郑晓婷代理审判员 钟尉函代理审判员 陈 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朱 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