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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14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梁自平与王上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自平,王上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1495号原告:梁自平,住广东省大埔县。委托代理人:何思颖,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上力,住广州市越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梁自平诉被告王上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自平撤诉。本案受理费4563元减半收取2281.5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梁自平负担。审 判 长  郑晓婷代理审判员  钟尉函代理审判员  陈 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朱 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