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法执字第26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王晓云与赖永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晓云,赖永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法执字第267-2号申请执行人王晓云,男,1984年7月19日生,汉族,江西省吉水县人,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青云谱镇熊坊村花园新村自然村**号,现住安远县欣山镇新溪花苑***栋*单元***室。被执行人赖永山。申请执行人王晓云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赖永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安民二初字第13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赖永山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履行本案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4年12月10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赖永山在中国工商银行安远支行62×××86存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赖永山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远支行62×××8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57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老三审判员 叶华尚审判员 陈民雄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夏存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