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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临法执字第3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李生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生明,巴彦淖尔市三金基建物资有限公司,程兆霖,鲁庆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临法执字第315号申请执行人李生明,个体户。被执行人巴彦淖尔市三金基建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占军,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程兆霖。被执行人鲁庆红(又名鲁红),系程兆霖妻子。本院在执行李生明申请执行巴彦淖尔市三金基建物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临民初字第226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巴彦淖尔市三金基建物资有限公司、程兆霖、鲁庆红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巴彦淖尔市三金基建物资有限公司、程兆霖、鲁庆红至今未履行,查明被执行人又房屋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程兆霖、鲁庆红所有的位于巴彦淖尔市临河区胜利北路七0一加油站西侧砖木结构住房63.54平米,附房4.45平米及土地使用权181.68平米,房屋所有权证号:临房字第××号)。查封被执行人程兆霖、鲁庆红土地(土地使用权证号临河国用2004字第007011048号。三、被执行人程兆霖、鲁庆红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程兆霖、鲁庆红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程兆霖、鲁庆红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程兆霖、鲁庆红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四、查封期限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成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 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