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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景执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王明奖与黄显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明奖,黄显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景执字第69号申请人王明奖,男。被执行人黄显明,男。申请人王明奖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黄显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王明奖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景谷县人民法院(2014)景民初字第13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由被执行人黄显明给付王明奖补偿款3600.00元。本院于2015年2月4日予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黄显明已履行完给付义务,即给付补偿款36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景谷县人民法院(2014)景民初字第13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华审判员 刘忠海审判员 俸丽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朝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