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广执字第006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张显伦与高立岗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显伦,高立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广执字第00641-2号申请执行人张显伦,男,住安徽省合肥市。被执行人高立岗,男,住浙江省上虞市。申请执行人张显伦与被执行人高立岗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广民二初字第0017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转让款12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1235元、保全费1120元。但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实,被执行人高立岗下落不明且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裁定作出后,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依据本裁定,依法重新申请法院立案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期限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2014)广民二初字第0017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冰审 判 员 王建军代理审判员 杨骏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