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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谯法执字第006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王群伟与朱和平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群伟,朱和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谯法执字第00665号申请执行人:王群伟,男,1974年5月3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朱和平,男,1973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谯民一初字第0066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4月3日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申请人王群伟申请查封被执行人朱和平位于亳州市谯城区利辛鑫泰步行街A区第113铺的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朱和平所有的位于亳州市谯城区利辛路鑫泰步行街A区第113铺的房产一处。(产权证号:2010090**)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春芳审 判 员  颜景雷代理审判员  王 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马德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