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三初字第3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汪新唯与李珮珮、伊川友鑫建材有限公司、张刚有、李天平、何环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新唯,李珮珮,伊川友鑫建材有限公司,张刚有,李天平,何环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三初字第348号原告汪新唯,男,1965年1月25日出生。被告李珮珮,女,1989年1月10日出生。被告伊川友鑫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刚有,公司经理。被告张刚有,男,1979年10月26日出生。被告李天平,男,1963年11月13日出生。被告何环粉,女,1965年9月1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新唯诉被告李珮珮、伊川友鑫建材有限公司、张刚有、李天平、何环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时,原告汪新唯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新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新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25元、减半收取962.5元,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汪新唯承担。审判员 吕宏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