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中民终字第02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杨文龙与常熟市金信物流投资有限公司、彭小兰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常熟市金信物流投资有限公司,杨文龙,彭小兰,杨岩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民终字第025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常熟市金信物流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古里镇淼南村。法定代表人杨岩锡。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文龙。原审被告彭小兰。原审被告杨岩锡。上诉人常熟市金信物流投资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杨文龙、原审被告彭小兰、杨岩锡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2014)熟民初字第011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上诉人常熟市金信物流投资有限公司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经原审法院催缴后,上诉人常熟市金信物流投资有限公司仍未能按期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亦未提交缓、减、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常熟市金信物流投资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施 伟审 判 员 徐 辉代理审判员 王小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