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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岚民一初字第8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王某与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岚民一初字第880号原告:王某,居民。被告:苏某,居民。原告王某诉被告苏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淑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欣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