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辽阳立他字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大连橡胶塑料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诉辽宁庆阳特种化工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大连橡胶塑料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庆阳特种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破产清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阳立他字37号申请人:大连橡胶塑料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洛沙宁。被申请人:辽宁庆阳特种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辉。2015年5月12日,大连橡胶塑料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辽宁庆阳特种化工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辽宁庆阳特种化工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通知了辽宁庆阳特种化工有限公司。辽宁庆阳特种化工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异议称:被申请人不具备法定的破产条件以及申请人不具备申请破产条件,并提供了其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职工工资支付证明、完税证明、执行还款证明等证据佐证。本院查明:被申请人辽宁庆阳特种化工有限公司系国家大型综合性化工企业和国家重点保军企业,国家级含能材料及有机中间体产品研究和生产基地。经营状况良好,按期缴纳税款、支付工人工资和社会保险、并已通过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执行程序给付了申请人部分欠款,并就剩余款项的给付与申请人进行协商。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有清偿能力,资产足以清偿剩余债务,不具备破产原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条、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大连橡胶塑料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对辽宁庆阳特种化工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供副本5份,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军审 判 员  张欣代理审判员  程宇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