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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上民初字第8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王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上民初字第859号原告:王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应减半收取计150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刘筱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童晓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