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开民初字第0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潘某与朱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开民初字第0227号原告:潘某,居民。被告:朱某甲,居民。原告潘某诉被告朱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立案受理,由代理审判员张学军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某、被告朱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潘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于××××年××月××日在东台市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年××月××日生养儿子朱某乙。因原、被告婚前相互了解不够,就草率结婚。婚后经常为生活琐事争吵,致夫妻感情不和。被告父母干涉夫妻生活,被告父亲甚至殴打原告,而被告反而抱住被告让其父打。原告于2012年6月外出打工,被告对原告不闻不问,双方一直分居。2014年5月,原告起诉要求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被告的种种言行使原告身心受到极大的伤害,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特具状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朱某乙随原告生活抚养,被告依法给付抚养费。被告朱某甲辩称:原告跟我家里人合不来,我们两个人可以外出打工,孩子也可以带去。我们没有太大的矛盾,离婚对孩子的伤害太大了,为小孩的健康成长,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农历正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于××××年××月××日在东台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有一子朱某乙。婚后因家庭成员间矛盾纠葛致夫妻关系不睦。2014年5月,原告起诉要求离婚,本院判决不准离婚。现原告再次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要求离婚。审理中,因双方各执己见,致调解未果。上述事实,有婚姻登记审查信息表、(2014)东开民初字第0402号民事判决书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双方虽因家庭成员间相处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只要原、被告珍惜夫妻情谊,加强沟通和交流,钝化消除矛盾,夫妻关系有望重归于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潘某与被告朱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盐城市财政局,开户行:市农行中汇支行,帐号:40×××21)。在上诉期满次日起7日内仍未缴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 审 判员 张学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代) 朱 明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