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闻刑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柴某甲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某甲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闻刑初字第71号公诉机关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柴某甲,小名“铁蛋”,男,198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闻喜县XX乡XX村人,住本村X组XX号。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3月20日被闻喜县公安局上网追逃,2015年2月2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民警抓获,同年3月5日被闻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3月12日闻喜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犯诈骗罪批准逮捕,3月13日闻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闻喜县看守所。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检察院以闻检公诉刑诉(2015)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柴某甲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闻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帼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柴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闻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8月19日,被告人柴某甲与闻喜县XX公司的法人代表张某某口头达成购车协议,在预付2000元定金后将一辆价值55800元的吉利英伦SC6新轿车开走。半个月后被告人柴某甲将该车抵押给程某借款3万元,后又将该车抵押给支某某借款4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在被害人多次催款下逃匿。针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借条,扣押、返还物品清单,证人柴某乙、支某某、张某甲、张某乙、柴某丙的证言,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柴某甲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柴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事实,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柴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表示自愿认罪,辩解自己与张某某最后一次见面时曾为其出具过一张欠条。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19日,被告人柴某甲与闻喜县XX公司经理张某某达成口头购车协议,分期付款购买一辆吉利英伦SC6轿车,价格55800元,由被告人柴某甲预付2000元定金后将车开走,并承诺在两天后办理分期付款手续及缴纳首付款,后被告人柴某甲一直未能缴纳购车款,在被害人张某某多次催款后,被告人柴某甲逃匿。2013年9月,被告人柴某甲将该辆车抵押给程某借款3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后又将该车抵押给支某某借款4万元用于偿还欠程某的债务。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该辆吉利英伦SC6轿车予以扣押,并返还给被害人张某某。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主要内容:2014年3月8日闻喜县XX公司经理张某某到闻喜县公安局报案称:2013年8月19日,柴某甲经柴某丙、柴某乙介绍来我公司说要分期购买一辆吉利英伦SC6白色轿车,车价55800元,当时我们口头约定分期首付车价的百分之三十,当时柴某甲在缴纳2000元的定金后把车开走,直到今日也联系不到柴某甲本人,车也找不见,柴某甲涉嫌合同诈骗。闻喜县公安局于2014年3月20日决定立案侦查。被害人张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主要内容:自己是闻喜县XX公司的法人。2013年8月19日柴某甲经柴某丙、柴某乙介绍来我公司说要分期付款购买一辆吉利英伦SC6白色轿车,车大架号为XX,车价55800元,当时我们口头约定分期首付车价的30%,当时柴某甲把身份证复印件给了我公司,说把分期付款购买车辆的资料报到上面公司去,然后付2000定金把车先开走,当时我不同意,柴某甲说8月21日一定把首付款付完,最后在介绍人的劝说下,我就让柴某甲把车开走了,到21号柴某甲没来办手续,我公司给他打电话,他推脱说26、27日一定来办理,到27日后柴某甲失去联系,直到今日我们也联系不上柴某甲,他开走的车也找不见,期间我多次去他家找他,一直没找见。后来我听别人说柴某甲把车辆抵押在放高利贷的一个名字叫康的人那里去了,抵押了4万元。抓获经过,主要内容:2015年2月23日19时30分许,深圳市公安局接矩阵系统报警柴某甲在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新和社区欧联路9、10BC座二楼利民招待所212房落脚,19时40分许,民警到达上述地址将其带回审查。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临时羁押犯罪嫌疑人证明书,主要内容:柴某甲于2015年2月24至2015年3月4日临时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到案经过,主要内容:柴某甲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闻喜县公安局于2014年3月21日上网追逃,2015年2月23日被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民警抓获,闻喜县公安局民警于2015年3月4日将其从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看守所接出,2015年3月5日闻喜县公安局民警将其接回闻喜县后依法对其刑事拘留。山西XX公司英伦4S店售价表、证明及SC6车辆合格证,主要内容:英伦汽车SC6舒适性售价55800元。闻喜县XX公司系中机贸易集团在闻喜开设的一家二级经销商,本案所涉及的该SC6车辆,型号:XX,车架号:XX,发动机号:XX,此车在XX没有销售记录。闻喜县XX有限公司收据,主要内容:2013年8月19日XX公司收到柴某甲首付定金2000元。证人柴某乙的证言,主要内容:自己和柴某甲、柴某丙是一个村的。2013年8月份的时候,我和柴某丙、柴某甲到闻喜,柴某甲见我们俩开的车后问车是在什么地方买的,多少钱,我们和他说在XX公司买的,后我们三人就开柴某丙的车去XX公司,到了后柴某甲看上了一辆吉利英伦SC6白色轿车,车价是5.5万元左右,柴某甲说是想分期购买,张某某就给他算了一下明细,当时柴某甲没有拿钱,我们看完车就回家了。大概过了一个星期,我们三人又到XX公司,柴某甲给张某某说分期购买,先付2000元定金,过2、3天办理分期付款手续,然后把首付款付完,当时还把身份证复印件给了张某某。柴某甲当时付完2000元定金后,张某某不放心,还专门问柴某丙敢让柴某甲开吗,我记不清楚柴某丙说的什么,柴某甲一直给张某某说过两三天就把分期办好,后来他就把车开走了。大概过了10天后,张某某给我打电话问我见柴某甲没,说柴某甲把车开走后没有办分期手续,也没有给首付款,现在联系不上了,让我联系柴某甲。我给柴某甲打电话,打不通。期间柴某丙和张某某一直找柴某甲也没有找见,后来我们三人还一起到柴某甲家,也没有找见。证人柴某丙的证言,主要内容:2013年8月12日,我和柴某乙、柴某甲在福莱酒店碰见,柴某甲看见我开的吉利车觉得很好,便问我车价,我告诉他车是在XX公司买的。我们三个开车去了XX公司,到了那之后,柴某甲看上一台吉利英伦SC6白色轿车,并询问张某某的价格和可以分期付款吗,并希望当天把车开走,张某某问我柴某甲可靠吗,我说我们虽然从小一起长大,但在经济上没什么交往,这事得你自己做主。张某某之后对柴某甲说先交2000元定金。当时柴某甲没那么多钱,我们就没有开车走。2013年8月19日,柴某甲给我打电话说去买车,我就问柴某甲你把钱准备好了,他说把定金准备好了,现把车开回来,剩下的首付款等过一个星期后再给。我说不知道行不行,柴某甲说和张某某说好了。正好柴某乙也在,我们三人就去了XX公司。到了后柴某甲给张某某说今天先交2000元定金,剩下的首付款等一个星期后交。张某某当时就同意了,并叮嘱柴某甲一定要在一个星期内把首付款付清。我给柴某甲说如果不交首付款张某某可能把车收回去。柴某甲说一个星期后就能给付首付款。后张某某把车给了柴某甲。大概一个星期后张某某给我打电话说柴某甲不接他电话,让我帮他联系下。我后来给柴某甲打电话,他还接,并承诺再宽限他几天,过几天一定把钱送到XX公司。到后来柴某甲就不接我电话了,张某某到我家找我,让我帮忙联系。我们就去了柴某甲家,柴某甲母亲说他们也没见柴某甲,好几天都没回家了。我和张某某又去他住的海馨苑,也没有找见,一直到现在都联系不上。证人张某乙的证言,主要内容:2013年8、9月份的时候,柴某甲告诉我说他想养羊,需要钱,让我给他找点钱,说用他的车抵押,我当时联系程某,说好的是把柴某甲的车抵押,用3万元,每个月利息是180元,他用3个月就把钱还了。后来过了3个月,柴某甲一直还不了,程某一直要钱,我就通过张某甲介绍,在支某某那里借了4万元,也是用柴某甲的车抵押,一万元的月息是180元,柴某甲说用一个星期就还了,我们说好后,就在西湖小区见面,见面后柴某甲给支某某打了个4万元的借条,我还在借条上签名担保,后来张某甲和支某某就开着柴某甲的车走了。柴某甲的车手续我没有见,他说车是全款买的,手续在他媳妇跟前。柴某甲借了4万元后,还了程某3万多元,利息还了多少我记不清了,还了我大概3000元,他自己还拿了几千元。之后他就跑了,我找不见人了。证人张某甲的证言,主要内容:自己和张某乙是一个村的,和支某某是朋友关系,和柴某甲认识但不熟悉。2013年的时候张某乙给我打电话说让我借给他朋友4万元,我当时不同意,他最后说用他朋友的车抵押,我后来就和支某某说了下,支某某同意后,我和张某乙说了,还说让张某乙担保。然后我们在西湖小区门口见面,当天柴某甲和张某乙开了一辆白色吉利英伦SC6轿车过来,柴某甲给支某某打了个借条,张某乙也在借条上千名了,支某某把钱给的我,我给了张某乙,然后我和支某某就开着抵押的车走了。之后就找不见柴某甲了,我去他家也找不见。柴某甲借钱的理由说是养羊,我们没有见车手续,柴某甲说车手续在他老婆跟前,张某乙也说车是柴某甲的。这辆车当时在西湖小区对面那个院子里停着,车上面有厚厚的一层土,车现在在支某某那。2014年4月10日支某某让我把车送到公安机关,车一直在他家院子里放着,没有开过。证人支某某的证言,主要内容:柴某甲通过张某甲在自己跟前借了4万元。2014年1月左右,张某甲告诉我他有个朋友柴某甲,现在把羊圈建设好了,但是没钱逮羊,急用钱,想从我这里借4万元,用一辆新车做抵押,等他在信用社的贷款发放以后就把钱还给我了,我就答应了。后来我们在西湖小区门口见面,柴某甲开了一辆吉利英伦SC6轿车过来,见面后我把钱给了张某甲,柴某甲给我打了个借条,我就开他的车走了。我没有见他的车手续,也不知道他有没有手续,柴某甲说是他买下的,当时张某甲的朋友杨伟也在场,他也说柴某甲的车是新买的,而且他也担保了。借条,主要内容:时间2013年12月2日,今借到支某某现金4万元,借款人柴某甲,担保人张某乙。闻喜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照片、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主要内容:2014年4月10日闻喜县公安局从张某甲处扣押SC6白色吉利轿车,车架号:XX,发动机号:XX,并于2014年5月22日发还给被害人张某某。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主要内容:柴某甲因本案于2014年3月20日被闻喜县公安局上网追逃。2015年2月23日被抓获。闻喜县公安局证明,主要内容:柴某甲在辖区内居住期间未发现有违法犯罪行为。户籍证明,主要内容:柴某甲,男,198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闻喜县XX乡XX村人,住本村X组XX号。被告人柴某甲的供述,主要内容:2013年8、9月份的一天,我村的柴某乙和柴某丙叫我到闻喜,我见柴某丙开了一辆吉利英伦轿车,我就问他在哪买的,多少钱,柴某丙当时告诉我说在河底XX公司买的,5万多元,我检车还不错,我们就一起去XX公司看车,当到了后见了公司老板张某某,我当时看上的事一辆白色的吉利英伦SC6轿车,价值55800元,看好车后我问张某某怎么购买,他说可以全款购买也可以分期购买,我当时说的是把车现开走,然后在办里车手续,他没有同意,我们就回家了。大概过了一个星期左右,我们又一起去XX公司说是要购买那辆轿车,当时和张某某达成口头协议,我先交2000元定金他给我开了一张收据,之后我把车开走,过一两天办理购买车辆手续,我还把身份证复印件给了他,说好后我就把车开走了。过了两天,张某某给我打电话让我去办理购车手续,我当时没有找下钱,就说过两天,几天后他又给我打电话,我又推了几天,到后来我还是没钱办理手续,就不接他电话了,他让柴某乙和柴某丙找我,我当时不好意思见他们就躲了,到后来他们就找不见我也联系不上我了,我把车开走半个月以后,着急用钱,就通过张某乙在他朋友跟前借了3万元,把车抵押了,给他出具了借条,借的钱还了朋友2.3万元,剩余的钱自己花了。大约2、3个月以后,张某乙一直找我要钱,我没有钱给他,后来张某乙又给我介绍的张某甲,说是把车抵押在张某甲朋友跟前,借4万元,说好以后,我和张某乙在沸腾KTV对面的小区把车开出来给了张某甲的朋友,当时我打的借条(今借到支某某现金4万元,借款人柴某甲,2013年12月2日,担保人张某乙),之后张某甲和他朋友就把车开走了,这4万元为我还了张某乙朋友3.5万元,把借条抽走了,剩余的5000元我自己花了。后来我就到广东佛山打工去了,买车的尾款至今也没有给。庭审中供述,自己与张某某最后一次见面时曾为其出具过一张5万余元的欠条。上述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柴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自己无能力支付购车款的真相,骗取被害人信任后,预付2000元定金将价值55800元的吉利英伦SC6轿车开走,诈骗数额达538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关于被告人柴某甲辩解自己曾经为张某某出具过欠条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柴某甲在侦查、起诉阶段的供述中均未提起该情节,被害人张某某也未提及该情节,现该情节无法予以核实,且其隐瞒无能力付款的真相,骗取被害人信任将车开走,其诈骗的犯罪行为已经完成,事后出具借条的行为不影响其诈骗罪的构成。故对被告人柴某甲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柴某甲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认罪,案发后车辆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给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柴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23日起至2017年2月2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永明审 判 员 王哲磊代理审判员 尹国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郭 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