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鸠民二初字第002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铜陵华源汽车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芜湖市瑞鹏客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铜陵华源汽车内饰材料有限公司,芜湖市瑞鹏客车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鸠民二初字第00287-1号原告:铜陵华源汽车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陵。法定代表人:刘亚平,总经理。被告:芜湖市瑞鹏客车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芜湖市鸠江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曾传兴,总经理。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所有的大型汽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芜湖市瑞鹏客车有限公司所有的大型汽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成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 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