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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法执字第6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潘开藻与被执行人沈阳市吉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开藻,沈阳市吉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法执字第682号申请执行人潘开藻,男,汉族,个体,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现住沈阳市大东区望花北街。被执行人沈阳市吉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法定代表人杨景成,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潘开藻与被执行人沈阳市吉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执行标的为321966.00元,执行费为473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沈阳市吉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法库县人民法院(2014)法民三初字第3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永成审判员  安鸿雁陪审员  孙文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 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