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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二初字第35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贵州乾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天津信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二初字第3509号原告贵州乾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桐荫路220号。法定代表人戴吉洪,董事长。被告天津信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武清区黄花店镇来鱼公路221-13(集中办公区)。法定代表人张国瑞,经理。第三人天津神仙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地址天津港保税区天保大道188号1208室。法定代表人胡少华,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乾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信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第三人天津神仙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贵州乾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乾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井志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