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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刑二初字第00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谭某故意毁坏财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张刑二初字第00125号公诉机关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某,个体运输。2015年1月14日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以张检诉刑诉(2015)3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敏、被告人谭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4年5月至7月间,被告人谭某驾驶车辆号牌为苏E×××××的货车,在经过张家港市金港镇沿江公路金港收费站时,为逃避收费,先后3次故意驾车冲撞沿江公路金港收费站车道拦车杆,造成拦车杆损坏。具体分述如下:1、2014年5月31日凌晨,被告人谭某驾驶车辆号牌为苏E×××××的货车,在经过张家港市金港镇沿江公路金港收费站时,为逃避收费,故意驾车冲撞沿江公路金港收费站7号车道拦车杆,造成拦车杆损坏,损坏拦车杆价值人民币300元。2、2014年7月10日凌晨,被告人谭某驾驶车辆号牌为苏E×××××的货车,在经过张家港市金港镇沿江公路金港收费站时,为逃避收费,故意驾车冲撞沿江公路金港收费站8号车道拦车杆,造成拦车杆损坏,损坏拦车杆价值人民币300元。3、2014年7月27日凌晨,被告人谭某驾驶车辆号牌为苏E×××××的货车,在经过张家港市金港镇沿江公路金港收费站时,为逃避收费,故意驾车冲撞沿江公路金港收费站8号车道拦车杆,造成拦车杆损坏,损坏拦车杆价值人民币300元。被告人谭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谭某赔偿了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谭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钱某甲、钱某乙、钱某丙的证言、车辆逃缴记录单、拦车杆损坏照片、监控截图、驾驶证、行驶证、车辆照片、收费许可证、价格鉴证意见、退赔谅解协议书、收据、案件查破经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鉴于被告人谭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某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依法可宣告缓刑。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为严肃法制,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谭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咸玉宝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建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