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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文民初字第1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林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文民初字第1186号原告林某(曾用名严艺伟),男,198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被告黄某,女,1981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现住漳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林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林某以其欲与被告黄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林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严淑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郑惠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