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矿民初字第1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济源环宇实业有限公司与焦作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票据利益返还请求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源环宇实业有限公司,焦作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矿民初字第162-1号原告济源环宇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小波,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成霞,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张正军,该公司职工。被告焦作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松华,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占昌,河南敬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蒋红丽,河南敬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济源环宇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焦作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济源环宇实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第三人利益,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济源环宇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高永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郭燕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