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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矿民初字第1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济源环宇实业有限公司与焦作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票据利益返还请求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源环宇实业有限公司,焦作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矿民初字第162-1号原告济源环宇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小波,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成霞,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张正军,该公司职工。被告焦作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松华,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占昌,河南敬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蒋红丽,河南敬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济源环宇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焦作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济源环宇实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第三人利益,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济源环宇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高永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郭燕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