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固执字第3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7-02-24
案件名称
陈兵与蔡平理、张庆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兵,蔡平理,张庆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第三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固执字第350-1号申请执行人:陈兵,男,1976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固镇县。被执行人:蔡平理,男,1978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固镇县。被执行人:张庆,男,198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固镇县。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作出(2015)固执字第00350-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蔡平理的存款28000元,现因被执行人蔡平理已部分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同时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45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蔡平理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8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小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单莉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