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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监利民初字第00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杨思玲、杨国城与邓爱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监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监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思玲,杨国城,邓爱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监利民初字第00521号原告杨思玲。原告杨国城。(系原告杨思玲配偶)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程瑞光,监利县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邓爱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思玲、杨国城诉被告邓爱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思玲、杨国城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思玲、杨国城依法享有撤诉的民事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思玲、杨国城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由原告杨思玲、杨国城承担。审 判 长  朱 斌审 判 员  易片红人民陪审员  瞿云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吴应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