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岚民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郑爱玲与吴长恩、吴钦诉讼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爱玲,吴长恩,吴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岚民保字第93号原告郑爱玲,女,汉族,住平潭县。委托代理人魏文禄,福建求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长恩,男,汉族,住平潭县。被告吴钦,女,汉族,住平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爱玲与被告吴长恩、吴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吴长恩名下梅塞德斯奔驰牌轿车进行诉讼保全的申请(申请保全金额1000000元),并提供自有的房产作为诉讼保全的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郑爱玲、方规宁所有的座落于平潭县潭城镇东门庄的房产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二年。二、对吴长恩所有的梅塞德斯奔驰牌轿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陈爱心审判员 任魁钰审判员 杨苏怡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