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3)宝执字第2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宝丰县杨庄农村信用合作社与张成国、赵大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件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丰县杨庄农村信用合作社,张成国,赵大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3)宝执字第287-1号申请执行人宝丰县杨庄农村信用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张洪亮。被执行人张成国,男,1964年11月生。被执行人赵大伟,男,1964年12月生,汉族。本院于2014年6月13日作出(2003)宝民初字第287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赵大伟的银行存款限额3万元。现因被执行人赵大伟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于2015年2月5日作出了(2014)宝执异字第10号执行裁定书撤销了本院2014年6月13日作出的(2003)宝执字第287号执行裁定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赵大伟银行存款的冻结(详见协助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学宽执行员  李延彬执行员  赵增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连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