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宝执字第2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宝丰县杨庄农村信用合作社与张成国、赵大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件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丰县杨庄农村信用合作社,张成国,赵大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3)宝执字第287-1号申请执行人宝丰县杨庄农村信用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张洪亮。被执行人张成国,男,1964年11月生。被执行人赵大伟,男,1964年12月生,汉族。本院于2014年6月13日作出(2003)宝民初字第287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赵大伟的银行存款限额3万元。现因被执行人赵大伟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于2015年2月5日作出了(2014)宝执异字第10号执行裁定书撤销了本院2014年6月13日作出的(2003)宝执字第287号执行裁定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赵大伟银行存款的冻结(详见协助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学宽执行员 李延彬执行员 赵增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连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