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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陕民初字第00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晏玉亮与赵西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晏玉亮,赵西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宁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陕民初字第00194号原告晏玉亮,男。被告赵西宁,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晏玉亮与被告赵西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晏玉亮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晏玉亮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晏玉亮撤回起诉。本案依法收取案件受理费5320元,减半收取2660元,由原告晏玉亮承担。审判员  王晓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鲁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