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简阳民初字第14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徐大均与曾昌明、四川省简阳五全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大均,曾昌明,四川省简阳五全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简阳民初字第1492号原告:徐大均,男,汉族,1975年7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被告:曾昌明,男,汉族,1962年1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被告:四川省简阳五全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简阳市石盘镇响水滩村一社。法定代表人:曾昌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大均与被告曾昌明、四川省简阳五全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徐大均负担。审判员 李开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