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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02民初1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原告大庆铭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鹿传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庆铭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鹿传凤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2民初1146号原告大庆铭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红岗区解放村萨大路西侧商服楼3-11.法定代表人武传锐,经理。被告鹿传凤,女,汉族,1957年6月9日出生,身份证号230206195706091149,无职业,住大庆市万峰综合大市场20#4门。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庆铭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鹿传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庆铭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大庆铭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庆铭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风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孟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