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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中法刑执字第6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黄道勇犯抢劫罪;犯强奸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中法刑执字第615号罪犯黄道勇,男,现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原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2月21日作出(2008)东法刑初字第7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道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黄道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0年9月20日、2012年2月24日、2013年8月23日以(2010)东中法刑执字第1777号、(2012)东中法刑执字第467号、(2013)东中法刑执字第185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12月16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2015年3月23日以罪犯黄道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于2015年3月2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本院于审理期间依法延长本案的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黄道勇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3年6月1日至2015年1月31日共获得嘉奖19次,2014年2月、2014年8月共获得表扬2次,2014年3月获得记功1次,2014年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被扣3分。重庆市大足区宝兴镇虎形村村民委员会于2012年9月22日出具证明,并经重庆市大足区宝兴镇民政办公室、大足县公安局宝兴派出所确认,证明罪犯黄道勇家庭经济困难。该犯于2015年5月14日缴纳2000元罚金,财产刑已履行完毕。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改造实绩材料、贫困证明、广东省没收、收缴、追缴财物收据、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道勇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原判所犯罪行属严重暴力犯罪,社会危害性大。综合罪犯的原判情况、服刑期间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道勇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7年7月1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小玲代理审判员  陈彩玲人民陪审员  理阳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耀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