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珠香法执字第7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何达波与陈雨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达波,陈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执字第702号申请执行人:何达波,男,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公民身份号码:×××061X。被执行人:陈雨,男,汉族,1979年6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雷州市乌石镇潭朗村340号,公民身份号码:440882197906047238。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珠香法民一初字第1545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陈雨与他人共有的位于珠海市香洲区九洲大道中2123号10栋604房(共有人为林木珍,权证号码:0100208677/0100208678)。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七林审判员  林楚文审判员  谢健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符晓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