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执字第7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何达波与陈雨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达波,陈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执字第702号申请执行人:何达波,男,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公民身份号码:×××061X。被执行人:陈雨,男,汉族,1979年6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雷州市乌石镇潭朗村340号,公民身份号码:440882197906047238。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珠香法民一初字第1545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陈雨与他人共有的位于珠海市香洲区九洲大道中2123号10栋604房(共有人为林木珍,权证号码:0100208677/0100208678)。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七林审判员 林楚文审判员 谢健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符晓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