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民初字第3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李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初字第378号原告李某,男,199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福建省华安县。被告郑某,男,1986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建省华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以双方已通过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理由成立,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蔡旺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漳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