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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民初字第3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李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初字第378号原告李某,男,199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福建省华安县。被告郑某,男,1986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建省华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以双方已通过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理由成立,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蔡旺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漳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