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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民二初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李利东与李彩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利东,李彩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二初字第98号原告:李利东,男,汉族,农民,初中文化,籍贯河北省邯郸市。委托代理人:张晓丽,沙河市褡裢泰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彩霞,女,汉族,农民,初中文化,现住沙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利东与被告李彩霞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利东以双方庭外和解并已履行为由,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国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利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利东负担。审判员  高记朝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