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舞民初字第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原告魏遂兴与被告李强、李艳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遂兴,李强,李艳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舞民初字第280号原告魏遂兴,男。被告李强,男。被告李艳伟,男。委托代理人王付春,漯河市郾城区新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魏遂兴与被告李强、李艳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李强下落不明,本院通知原告魏遂兴在7日内向人民法院报报社交纳公告费,并将汇款凭证提交本院,原告魏遂兴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交纳公告费,致使案件无法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魏遂兴负担。审判员 陈 国 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锋(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