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温鹿执民字第345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徐卫国与吴荣辉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徐卫国,吴荣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温鹿执民字第3457-3号申请执行人徐卫国。被执行人吴荣辉。关于申请执行人徐卫国与被执行人吴荣辉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温州各大银行无存款余额,在温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系统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吴荣辉名下有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新蒲路云中花园12幢401室(所有权证号:312744)的房产,该房产已被本案依法查封(查封有效期至2016年9月11日)且被其他债权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鹿城支行设置抵押。被执行人吴荣辉在温州市通洲进出口有限公司(注册号:330302000014396)、浙江三安实业有限公司(注册号:330305000012151)、温州乐业贸易有限公司(注册号:330302000046043)分别持有股权,上述股权均已被本案依法冻结(冻结有效期至2018年6月22日)。查封及冻结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及冻结的,申请人必须在查封及冻结有效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导致不利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随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鉴此,2015年5月25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程序终结。截止当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吴荣辉名下的房产已被其他债权人设置抵押,经估算其价值可能尚不足以清偿抵押债权,故暂不处置。被执行人吴荣辉在温州市通洲进出口有限公司、浙江三安实业有限公司、温州乐业贸易有限公司分别持有股权,因股权在实践中难以进行司法处置,故暂不处置。被执行人名下目前确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对上述情况已知晓,自愿向本院申请程序终结,是属于处分自己的权利,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可予以准许。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温鹿执民字第345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 鹏审 判 员  苏 惺代理审判员  潘世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潘俊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