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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执字第2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吕小旭与王毅仁、傅艺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小旭,王毅仁,傅艺培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执字第2331号申请执行人吕小旭,男,198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经商,住安溪县。被执行人王毅仁,男,198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被执行人傅艺培,男,1986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吕小旭与被执行人王毅仁、傅艺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即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安民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认的被执行人王毅仁、傅艺培应偿还申请人吕小旭借款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执行中,暂查无被执行人王毅仁、傅艺培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吕小旭明确表示本案可以延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金川审判员  陈进辉审判员  黄全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林美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