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莲商初字第5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赵美兰与杨铠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美兰,杨铠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丽莲商初字第503号原告:赵美兰。被告:杨铠骏。原告赵美兰为与被告杨铠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起诉。诉请:一、被告杨铠骏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借款之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赵美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铠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20日被告找原告说公司接了个大订单,缺少进料钱,故向原告借款40000元,原告同意并于当日支付给被告人民币40000元,被告出具借条一份。后被告未归还借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铠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赵美兰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4年4月20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60元,由被告杨铠骏负担;公告费300元,由原告赵美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蒋俊伶人民陪审员 张 云人民陪审员 王碧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朱丽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