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刑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吴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甲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C}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刑初字第74号公诉机关衡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甲,个体经商,户籍地:湖南省南岳区;住址地:湖南省衡东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2014年12月24日被衡东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2015年3月20日由衡东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4月8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衡东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5)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4月8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衡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2日13时许,被告人吴某甲持“B2”型正式驾驶证驾驶粤E×××××轿车自衡东县新塘镇往衡山县开云镇方向行驶,行驶至衡东县新塘镇衡东烹饪技术培训学校地段时,遇行为廖爱之在被告人车行方向前方自公路左侧往右横过公路,因被告人吴某甲超速行驶并未注意避让行人,造成粤E×××××轿车车头左前角与廖爱之相撞,致使廖爱之被撞倒地后送往医院抢救途中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吴某甲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廖爱之负事故次要责任。2014年8月12日18时许,被告人吴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014年12月15日,被告人吴某甲赔偿被害人家属95806.5元,并获得被害人部分家属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吴某甲的户籍资料、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调解书、赔偿凭证、谅解书、机动车驾驶证、血液提取登记表;湖南中成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衡东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尸体检验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证人周某、罗某、陈某、吴某乙的证言;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在驾驶车辆的过程中,违反了交通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被告人吴某甲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部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认罪悔罪表现较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之规定,对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件的,应当适用非监禁刑;判处法定最低刑仍然过重的,可以减轻处罚;综合全案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鉴于本案系过失犯罪,被告人吴某甲系初犯、偶犯,并对被害人家属给予了积极的赔偿,获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本院认为,根据被告人吴某甲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社会效果,可对被告人吴某甲免予刑事处罚。故对公诉人建议本院对被告人吴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在拘役一个月以上两个月以下处刑的量刑建议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芬芬人民陪审员 丁荣华人民陪审员 向建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陈小丽校对责任人:刘芬芬打印责任人:陈小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