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乌法执字第26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苏雅拉其其格申请执行阿米巴图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雅拉其其格,阿米巴图,布仁其其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乌法执字第2653号申请执行人苏雅拉其其格(又名松文华),女,蒙古族,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乌兰镇,个体户。委托代理人周红,男,蒙古族,现住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乌兰镇,无业,被执行人阿米巴图,男,蒙古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嘎鲁图镇,无业,被执行人布仁其其格,女,蒙古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嘎鲁图镇,无业,本院在执行苏雅拉其其格申请执行阿米巴图、布仁其其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苏雅拉其其格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乌民初字第0784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哈斯达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阿古达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