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10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李思佳与李君清抚养费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思佳,李君清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1000号原告:李思佳,女,2012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阳县曲沟镇陈家井村59号。法定监护人:王敬,女,1991年5月28日生,汉族,系李思佳之母。被告李君清,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思佳诉被告李君清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思佳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思佳提出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思佳撤回对被告李君清抚养费纠纷的起诉。审判员 张晓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乔艳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