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三民初字第00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原告李秀雨诉被告王忠党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x,王xx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南三民初字第00172号原告李xx,男,1957年12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xx。委托代理人刘xx,男,1959年12月11日,满族,宽城镇智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xx。被告王xx,男,1983年2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xx。原告李xx诉被告王xx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x及其委托代理人刘丰硕到庭参加��讼。被告王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是原告叔侄子,因家庭成员解决王x死亡赔偿金时,经核算被告占原告50000元,原告找被告索要,被告称无现金给付,给原告出具了欠条一张,并承诺两个月内付清。还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推脱至今不还,故诉至法院要求返还欠款人民币5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王xx未出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是叔侄关系,原告与王家臣是兄弟关系。王x去世后,在分割其死亡赔偿金时,因被告不知情,原告应分得100000元分别被被告和其外甥女占有。原告得知此事后分别找其外甥女和被告索要,其外甥女将所占的50000元已返还给原告,而被告王xx称无现金给付,于是给原告出具了欠条一张,载明:“今欠李xx人民币五万元整,50000.00元。欠款人王xx。”出具欠条后,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推脱至今不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其占有的原告50000元。上述事实,由原告陈述笔录、欠条等载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及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占有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本案中,原告在其兄王家臣死亡后分得人民币50000元是依法所得,其对该笔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而被告将其据为己有。经原告催要后,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也证明了其认可占有了原告50000元,故原告作为权利人有权要求被告返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第一百一十七条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xx返还原告李xx人民币5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由被告王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武 乾人民陪审员 齐家术人民陪审员 王 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耿 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