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杨受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龚建新不予受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杨受初字第27号起诉人龚建新,男,1957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2015年5月18日,起诉人龚建新向本院邮寄行政起诉状,要求依法撤销被起诉人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原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杨浦分局)2007年12月12日作出的上海麦欣实业有限公司股权变更登记行为。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现起诉人于2015年5月18日提起诉讼,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故本院不予受理。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龚建新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崔海艳审 判 员 周 君人民陪审员 曹金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邹 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搜索“”